京人社工发〔2012〕13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的,应选择当地一家乡级以上基本医疗定点机构作为本人工伤医疗机构,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见附表),经当地医保部门确定并签署意见后,报本人所在单位。
二、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签署意见后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三、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持经过备案的《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用审核。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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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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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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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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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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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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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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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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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外通讯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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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外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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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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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外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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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定点医院 |
医院级别 |
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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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医保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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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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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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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由用人单位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用审核。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留存,一份用于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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