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31 17:36:00 浏览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劳社厅函(2002)143号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在认定工伤时对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八条第四款及第九款如何理解的请示》(甘劳社发〔2OO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第八条第四款“生产工作的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内”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工伤。
二、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特此答复。
2002/04/05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baoxiantiaoli/RuHeLiJie-QiYeZhiGongGongShangBaoXianShiHangBanFa-YouGuanNeiRongDeDaFuYiJian_ed97890d.html
上一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下一篇: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