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作者: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28 08:59:00 浏览量: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
此复。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baoxiantiaoli/GuanYu-GongShangBaoXianTiaoLi-DiLiuShiSiTiaoLiJieHeShiYongWenTiQingShiDeDaFu.html
上一篇: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算工伤
下一篇: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