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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发布时间:2013-1-29 10:41:00    作者:张士谦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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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2、鉴定种类及期限

概念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现行有效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合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2007年5月1日实施)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鉴定种类及期限
 初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再次鉴定:对上述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同初次鉴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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