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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商后,能否仲裁?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12 09:16: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协商后,能否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已就工伤工亡待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劳动者可否再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按法定标准支付待遇差额?

    答:在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如果在本企业的职工发生工伤致残致亡的情况下,不依法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者往往因急需医疗费或解决生存生活的燃眉之急而迫于无奈而主动与企业协商,企业则趁机压低工伤待遇标准,双方由此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劳动者认为在签订协议书后觉得显失公平,可以在仲裁时效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标准,依法裁决企业补足工伤工亡的待遇差额。

    当然,如果企业与职工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后,有证据证明双方均明确知悉伤残程度和法律规定标准,且企业无趁人之危的行为,在此基础上签订的和解协议,经审查在法定标准合理范围内,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

    如果企业与职工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后,通过人民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而达成协议,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约束力,惟有符合民事合同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下,才能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变更协议条款。

   综上,对于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根据情况不同,可以变更或可撤销,也可能被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情形下,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判断。

    工伤法律门户张士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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