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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恶意拖延,职工马拉松式工伤维权
作者:张士谦 来源:www.injury.com.cn 发布时间:2012-10-11 10:12:00 浏览量:

单位恶意拖延,职工马拉松工伤维权
田培亮案工伤维权经历
2009年3月12日到新大地环保技术研究所工作,约定试用期为7天,岗位为电焊工,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工资每天60元,基本工资45元,奖金60元。按月发放,月工资1800元。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
2009年3月28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厂房干活时受伤,送至260医院治疗。
2009年3月29日转入省二院,住院15天,用人单位交了3000元押金后没有在缴纳任何费用,以后费用由其个人承担,住院期间09年3月29日至4月12日。出院后由田培亮的爱人进行护理。
2009年7月30日田培亮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09年8月18日中止工伤认定(石家庄市新大地环保技术研究所不承认与田培亮之间的劳动关系)。
2009年9月8日田培亮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石家庄市新大地环保技术研究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09年4月29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了田培亮的劳动关系。
2010年7月7日恢复工伤认定。
2010年7月28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田培亮所受伤害为工伤。
2010年8月17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010年10月25日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
2010年10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10年11月4日石家庄市新大地环保技术研究所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2011年3月12日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1年3月23日石家庄市新大地环保技术研究所继续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5月16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作出(2011)长行初字第54号判决书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2011年6月13日石家庄市新大地环保技术研究所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年8月2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0月24日工伤待遇案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
2011年11月18日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做出裁决;
2011年11月24日田培亮向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11月26日石家庄市新大地环保技术研究所也向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1月9日因石家庄市新大地环保技术研究所要求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长安区法院作出中止诉讼裁定。
2012年4月23日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25、367号民事判决书,未支持田培亮的工伤伤残待遇
2012年5月9日田培亮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6月28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石民二终字第01000号裁定书,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2012年10月9日,长安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发回重审的案件,石家庄市新大地环保技术研究所再次仍然要求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不接受调解。
2012年10月10日,田培亮到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告知因早已解除劳动关系,不能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表面看,石家庄市新大地环保技术研究所依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我们不难发现整个过程,更是在恶意利用“立法的不科学”。解除劳动关系后,田培亮才要求工伤的一次性待遇,理所应当按解除劳动关系时的鉴定级别计算工伤待遇。在受伤后两年多的诉讼中,再提无理要求,无知的原一审法院法官终因不懂工伤专业知识也被忽悠。
     案件还没有结束,维权还在继续,马拉松维权还没有到达终点。
张士谦 闫翠荣
工伤赔偿法律网
20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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