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审查的建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我们认为,粤劳社发(2008)21号《通知》与《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上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冲突,应予废止。提出审查建议的理由如下:
(一)、《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1、从上述条款规定看出,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以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并没有对享受此社会保障附加限制性条件。《通知》作出上述限制性条件,无疑剥夺了离开职业发生单位“超过两年”的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通知》并没有突破《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观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需发生工伤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即确诊为职业病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其本身就是荒谬的。第一、根据职业病潜伏期长的特点,要求职业病病发时,仍然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其本身就是不现实的。第二、《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职业病确诊时需保留与职业病发生单位的劳动关系。第三、如果依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观点,那么职业病病人“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的,也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限制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属于越权行为。
1、按照《劳动法》第73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故此,《通知》不能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作出新的规定。
2、制定法律、法规的主体,应当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限制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越权行为。应当予以废止。
鉴于以上理由,特依据《宪法》第41条之规定提起审查建议。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张士谦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anlizhanshi/2009-11/1059.html
上一篇:工伤维权遭遇新“伎俩”
下一篇:证据不足劳动局工伤认定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