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人社险〔2011〕2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皖人社秘〔2011〕16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蚌埠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2011年1月1日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按原《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2011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2011年1月1日后作出的,则按新《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计发。
再次鉴定的,不论鉴定结论是否变更,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以首次鉴定日期为准按上述规定计发。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自2011年1月1日起,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仍按照《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69号)规定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
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医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10元;转外就医的暂定为每人每天20元。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交通费凭据具实报销。
(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150元,在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考虑路途、住院床位紧缺需要等待等因素,给予在外地就医的院外等待住院期,院外等待住院期最长不超过7日。
"住院伙食补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等三项标准待市政府作出明确规定后,再进行相应调整。
工伤职工领取、核销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市医保中心另行制定。
四、依照新《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新《条例》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市、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部门在办理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或补充参加工伤保险时,要严格审查用人单位注册成立时间,按照省厅《意见》规定的补缴起算时间,核定用人单位应当补缴的工伤保险费以及滞纳金。
用人单位在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其参保前的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新发生的费用。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徽省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皖人社秘〔2011〕164号)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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