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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免费康复治疗有保障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6-28 14:31:00 浏览量:

    工伤职工今后在接受康复治疗时,将会避免许多额外烦恼。省人社厅日前就安徽省工伤康复服务出台“协议范本”,其中明确,工伤康复机构要严格执行工伤康复标准,不得推诿、拖延、拒绝收治符合康复条件的康复对象。

   康复对象在康复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购药、检查或购置辅助器具,康复机构需提供详细清单,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签章同意后,其费用由康复机构垫付,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结算。康复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康复医疗期满后,及时办理康复终结手续,不得故意延长。康复对象因伤情需要转院(异地)康复治疗的,由康复机构开具转诊单,工伤职工单位同意并报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异地)进行工伤康复。康复对象在康复期间受到意外伤害的,由康复机构承担责任。康复对象康复期间,由参保单位或康复对象预付一定资金作为支付康复对象期间使用“支付范围”外的费用。

 康复职工康复期间采取先记账后结算方式。康复对象康复终结后,由康复机构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审核结算康复费用等。

 今后,社保经办机构有责任对工伤康复机构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伤康复机构有责任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准确的与工伤康复有关的资料和数据信息等,并对其需查看工伤职工康复档案及有关资料或询问当事人等予以配合;工伤康复机构应认真核查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的基本信息,发现与康复对象身份不相符时,应予以拒绝并及时通知社保经办机构;康复机构要严格执行工伤康复标准,不得推诿、拖延、拒绝收治符合康复条件的康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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