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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2-09 16:48:00 浏览量:

安徽省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1〕31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综合考虑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因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100元进行调整。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10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五、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护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其他

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此次待遇调整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此次待遇调整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并于2011年11月底前落实到位。各地如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通知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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