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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99号)

    发布时间:2026-08-14  浏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人社发〔2015〕99号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十五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的精神,结合省内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与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同步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

二、调整对象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三)2014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2014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四、资金渠道

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待费用由各州、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由用人单位承担调待费用。

五、相关问题

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如新计发的长期待遇标准低于本人已按月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标准,继续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如新计发的长期待遇标准高于本人已按月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标准,自下月起按新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予待遇调整。

六、工作要求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经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应待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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