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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逾期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作者:李丹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时间:2026-10-19  浏览:次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5日,某物流公司员工程某在工作中遭遇事故受伤。该公司直至2025年4月25日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距事故发生已超过30日,超出法定申报时限。2025年5月22日,人社部门认定程某此次受伤属于工伤。2025年8月31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程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工伤治疗结束后,程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双方在协商工伤待遇赔付过程中,就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程某主张,公司逾期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其受伤前期垫付的3.8万元医疗费用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结算,该部分损失系公司违规逾期申报所致,应由公司全额赔偿。

物流公司则辩称,员工因工受伤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法定支付主体为工伤保险基金,公司已为员工参保工伤保险,无需自行承担工伤医疗费用,拒绝赔付相关款项。

处理结果
双方共同向属地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中心厘清法律边界、明确各方责任后,出具调解方案:由物流公司承担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共计3.5万余元,剩余目录外医疗费用由程某自行承担。双方均认可该调解方案,自愿达成和解,案件顺利办结。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在法定30日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逾期申报期间产生的、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的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中,对核心争议的调解结果,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定规则,明确了用人单位逾期申报工伤的法律责任。

首先,用人单位逾期申报工伤,依法应当承担逾期期间的工伤待遇损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该条规定明确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以及超过时限所产生后果的承担主体。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人社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该条款设置的核心目的,是倒逼用人单位及时履行工伤申报义务,杜绝因企业拖延履职损害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本案中,物流公司未遵守30日法定申报时限,导致程某受伤后前期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无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核销,对应的待遇损失依法应当由物流公司承担。

其次,工伤医疗费报销范围严格限定于法定目录,并非全部医疗费用均可赔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仅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部分,方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录外的自费医疗项目,不属于法定工伤待遇赔付范围,即便按时申报工伤,也无法由基金结算。

该条规定明确了工伤职工享有工伤医疗待遇的项目范围。本案中,按照规定程某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并非全部医疗费用均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调解中心根据《条例》精神,划定用人单位责任边界,就目录内费用与目录外费用的分担进行合理划分,提出由公司承担法定目录内合规费用、职工自行承担超额自费费用的方案,获得双方同意,既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避免用人单位承担超出法定范围的不合理责任。

案例启示
本案是典型的用人单位因未及时履行工伤申报义务引发的用工风险。在此提醒各类用人单位,及时为员工申报工伤认定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需建立工伤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在员工发生工伤后,务必于法定30日时限内完成工伤认定申报,杜绝逾期申报情形。同时,需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规范留存诊疗及事故证据,严格履行用工主体责任,防范因自身违规履职产生额外经济损失的风险和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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