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关于调整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10 浏览:次
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政府第242号令)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5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项目
本次调整的范围是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次调整前已终止工伤关系的人员不属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2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2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2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2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2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1元。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1425元的,按1425元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被鉴定有护理依赖等级、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完全护理依赖148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1187元,部分护理依赖890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1元,是孤寡老人的每人每月增加10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1元,是孤寡老人或儿童的每人每月增加81元。
三、资金渠道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不含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上述各项待遇,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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