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赣人社字[2011]530号)
发布时间:2026-07-17 浏览:次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赣人社字[2011]530号
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己于2011年1月1日施行。依据《社会保险法》和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我省正按法定程序对《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进行修订。为确保新《条例》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好新老《条例》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全省各类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新纳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三、按照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作出不认定为工伤(亡)或视同工伤(亡)的,应当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或司法部门生效裁判文书作为主要证据。
四、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则上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10元。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五、从2011年1月1日起,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天100元,在标准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选择普通交通工具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六、从2011年1月1日起,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仍按原省规定的标准,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七、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新《条例》规定办法执行。
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八、新《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应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新《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九、以前省有关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以后国家和省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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