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双人社发〔2014〕82号)
发布时间:2026-06-16 浏览:次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人社发〔2014〕82号
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32号)有关规定,参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26号),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2013年度双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22元(39862元/年÷12月=3322元)。
(一)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5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5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5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5元,五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5元,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5元。
(二)现享受生活护理费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伤残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1661元/月;享受生活护理费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1329元/月;享受生活护理费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的伤残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997元/月。
(三)工亡配偶抚恤金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调整为1329元/月;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调整为997元/月;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的抚恤金基础上增加10%。
(四)对按照《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黑人社发〔2011〕36号)相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老工伤人员,在上述伤残津贴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三、调整时间。
上述调整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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