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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关于调整2014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12  浏览: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2014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3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4年度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 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以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六级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负伤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二 、 调整时间

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 、 调整标准

(一)鉴定为一至六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75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5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5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5元;五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5元;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5元。

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按以下标准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1442.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115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865.5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标准调整:

配偶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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