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黔人社厅通[2014]341号)
发布时间:2026-05-22 浏览:次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黔人社厅通[2014]34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电网公司,成都铁路局社保处贵阳社保部:
一、2014 年12 月31 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其参保市(州)(以下简称“市”)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15 年1 月1 日后发生工伤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计算。
二、在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新的规定出台前,各市仍按原制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办法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的参保缴费的办法执行,省的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与工伤医疗、辅助器具、工伤康复机构签订的定点服务协议,可执行到2014 年12 月31 日,2015年定点服务协议应按新的规定重新签订。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贵州省工伤认定管理办法》(黔人社厅发〔2014〕5 号)要求,加快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涉及工亡及视同工亡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较大的工伤认定案件,应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组织调查认定。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用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按照《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20 号),各市周转金不足2 个月支付额度时,先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从市财政专户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补足2 个月周转金。如市基金结余不足2 个月时,可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补足。
六、按照《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3]29 号)文件规定,2014 年6 月30 日前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暂留存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未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市级不得任意调度、动用。确需动用时,必须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七、2014 年7 月1 日起,市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认定调查费和预防费,已经提取的,全部归集为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管理,一律不得再使用。取消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原工伤保险调剂金并入省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八、2014 年7 月1 日起,成都铁路局在黔单位、贵州电网公司工伤保险执行省级统筹相关规定和标准。工伤保险当期征缴基金和结余基金按时上解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工伤保险经办暂维持原行业经办管理方式,待铁路、电力行业工伤保险管理划转地方的意见出台后,从其规定。
2014年6月30日印发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