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关于明确2024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相关问题的通知(新医保发〔2024〕47号)
发布时间:2026-08-21 浏览:次
关于明确2024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相关问题的通知
新医保发〔2024〕47号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州、市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21〕75号)和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关于明确2024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 新人社函〔2024〕138号)精神,现将2024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2024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使用的2023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332元/月,请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此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待遇核定工作,此文件自印发次月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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