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口径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99号)
发布时间:2026-05-19 浏览:次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口径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8〕199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就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社会保险费征以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中涉及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采用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二、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以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中涉及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按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职工平均工资67927元/年(5660.58元/月)执行。
职工月费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6981.74元、3396.35元
三、以后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中涉及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均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口径执行。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
今后如有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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