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国务工人员患恶性疟疾死亡认定工伤问题的批复(川人社函〔2014〕975号)
发布时间:2026-08-03 浏览:次
关于出国务工人员患恶性疟疾死亡认定工伤问题的批复
川人社函〔2014〕975号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出国务工人员患恶性疟疾死亡纳入工伤认定的请示》(南人社〔2014〕6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劳社部发电〔2003〕2号)“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因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的文件规定精神,若职工在境外工作场所内工作时因蚊虫叮咬感染恶性疟疾,可认定为工伤。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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