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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14-4-24 11:00:00    作者:姚海   我要评论

 不到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姚海
案情简介■
    廖某于20043-3月8日进入被申请人某公司,从事车工工作。双方最后订立的劳动合同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3年3月28日12时10分左右,廖某下班后和其他三名员工在公司宿舍打扑克牌,被公司保安发现,桌上有几元现金。第二天,被申请人以廖某参与赌博,影响极坏,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员工手册》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员工)不得在公司内外发生抢劫、抢夺、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违反道德伦理、发生伤风败俗行为损害公司形象,如有违反将予以解雇”,公司解除了廖某的劳动合同。廖桌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劳动者没有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程度被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由于廖某是在业余时司打牌赌博,没有影响公司生产工作,打牌金额较小,情节较轻,既不构成治安行政处罚,更不构成违法犯罪,达不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因此,被申请人解除廖某的劳动合同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以严重违反用人单僮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这一点仲裁庭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经济补偿应如何支付存在较大分歧,有三种不同裁决意见。
    第一种意见,由于廖某没有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因此,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被申请人解除廖某的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但由于廖某没有要求支付赔偿金,而只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仲裁不告不理原则,应驳回廖某的请求。
    第三种意见,虽然被申请人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廖某的劳动合同不成立,但被申请人解除廖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廖某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仲裁庭经过分析讨论,最后采纳了第三种意见,裁决支持廖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其理由是,尽管廖某打牌赌博数额较小,情节较轻,构不成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程度,但该行为违反了被申请人的禁止性规定,也给用人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对此,廖某也予以承认。由于廖某存在过错,廖某对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出异议,只不过认为违纪程度有轻重,没有达到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程度。对于廖某有过错,虽达不到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程度,并不代表双方的劳动合同不能解除,根据解除劳动合同不同的原因,可以适应不同的法律形式,不能一概认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某一种情况,就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这对用人单位是很不公平的。
    本案中,廖某虽达不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程度而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解除廖某的劳动合同应视为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仲裁庭支持廖某提出的经济补偿请求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也适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维护了被申请人和廖某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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