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前工伤能否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社会保险法》前工伤能否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支付,即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向职工垫付工伤保险待遇,并向用人单位进行事后追偿的制度。
时至今日,各地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贯彻实施并不乐观,从判例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大量存在,涌现出大批人民法院责令社保部门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工伤职工先行支付申请的判例。
社保部门拒绝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社会保险法》的溯及力问题。发生在2011年7月1日以前的工伤,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的,是否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条件呢?
根据一般的法学理论,法不溯及既往,看似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不应当适用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的工伤,但是仔细分析,并非如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强调的是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不能支付,而并非强调工伤,所以,是否适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应当根据“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不能支付”的时间确定,而不应当根据工伤发生的时间确定。
张士谦 律师
201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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