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6﹞9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驻吉中直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机关公务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将我省机关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驻吉中直、全省各类机关公务员和国家确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公务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
二、各类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和人员变更手续。
三、机关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工伤风险一类行业费率标准。工伤保险费由公务员所在机关缴纳,所需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公务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机关公务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与民政抚恤规定的项目不可重复享受。
参保前发生工(公)伤的,参保后新发生的工(公)伤医疗(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依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机关,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待遇,所需经费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自行解决。
六、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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