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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1  浏览:

关于全省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函[2011]487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全省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范围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省直国家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市(地)、县所属国家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作,按市(地)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省直国家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市(地)、县(市)所属国家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进行鉴定工作。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将国家机关、参公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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