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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关于2018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06 17:46:00 浏览量:

内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2018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 2017年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和《2017年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告》有关数据,2017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71631元,内江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48790元,现就我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7年度省平工资的300%和40%执行(附件)。用人单位1 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应当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 参保单位2017年度职工工资收入达不到省平工资 60%,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愿意按照60%进行保底的,可向社保局提出申请。

(二)社保经办机构计发 2018年度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以及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费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2017年度省平工资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按2017年度市平工资的100%执行(附件)。

(二)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按2017年度市平工资的300%和60%执行(附件)。

(三)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按2017年度市平工资的60%执行(附件)。 用人单位2018年1至7月期间已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应当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

内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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