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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大于35℃高温工作需防暑,职业性中暑享工伤待遇

发布时间:2013-8-13 13:51:00  浏览:次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烟台市卫生监督所发出卫生安全预警,提醒用人单位以及高温作业劳动者,做好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如果是在工作中中暑也可称为职业性中暑,可享受工伤同等待遇。

    近日,烟台市某用人单位的一名劳动者晕倒在车间的反应釜旁边,数天后该劳动者因医治无效死亡。经调查,该劳动者患有严重的“牛皮癣”,致大面积皮肤疤痕,属于高温作业禁忌症,而用人单位根本不知晓此事,安排该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查体。用人单位因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存在失误,最终付出了较高的经济赔偿。

    烟台市卫生监督所专家提醒各大企业:作业点高于35℃企业要采取防暑措施。

   卫生部从8月起执行新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劳动者在高温下作业需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当劳动者作业地点最高气温大于35℃时,企业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特殊高温作业,如高温车间桥式起重机驾驶室、车间内的监控室、操作室等要有良好的隔热措施,室内气温不大于28℃。

   烟台市卫生监督所举报电话:660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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