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为健全和完善日照市工伤保险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按照“风险共担、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我日照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并于2010年12月1日实现工伤保险业务流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六统一”。
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为其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或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或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或60%计算。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日照市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2%。用人单位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行业基准费率办理参保手续。
统一基金管理使用
主要包括基金收入管理、基金使用管理、基金调剂管理和基金结余管理。
同时,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即按照全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10%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储备金主要用于发生重特大工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市直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做出决定。各区县工伤认定,暂由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调查、取证、核实,并对是否工伤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做出认定决定。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工伤康复工作则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全市工伤职工的待遇审核、计算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日照市《关于贯彻〈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意见》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治。特殊情况下可就近治疗,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院,用人单位需在三日内将情况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出统筹地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需由负责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办理转院手续。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转院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
职工因工受伤,应在协议定点医院就诊取药,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住院职工出院后仍需门诊用药的,需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到指定的协议医院门诊取药;非住院的工伤医疗费,必须使用双联式处方;确需特殊医疗器械检查的(一次性费用在400元以上),需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统一信息化系统
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金保工程”要求统一规划,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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