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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突发疾病未立即就医,病情加重后,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现代快报 发布时间:2019-06-30 08:09:00 浏览量:

连云港赣榆某公司职工翟某上班时突发疾病,并没有立即到医院就诊,回家后经过村卫生室一次治疗后翟某病情突然加重,在送往医疗机构抢救途中死亡,死亡时距离初次诊断未超过48小时,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工伤?近日,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受理该起工伤认定争议案件,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被法院驳回,法院判令人社部门对翟某死亡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认定。

翟某是连云港赣榆某公司职工,一次夜班时感觉胸闷、恶心、身体乏力,他对同事说自己可能是食物中毒。第二天一早下班后翟某并没有立即去医院,而是回了家,妻子让他卧床养病。当晚,翟某感觉极度不适,20时许到村卫生室输液治疗。输液结束回到家中的翟某病情加重,22时许,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翟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用人单位就翟某的死亡向赣榆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赣榆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翟某亲属不服,于是向开发区法院提起工伤行政确认诉讼。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翟某突发疾病后,未立即送医抢救,其在48小时内因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应认定为视同工伤。法院认为,翟某突发疾病后,虽然没有立即送医抢救,但其在48小时内因抢救无效死亡,应认定为视同工伤。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对病情的严重性未能作出正确判断,翟某当初发病情比较缓和时,没有选择及时治疗而选择请假休息,这符合我国国民的养病习惯,况且职工个人身体素质不同,疾病的表现严重程度也不同,要求一律直接送医救治不符合实际情况。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未立刻直接送医院抢救是合情合理的。

本案中,翟某作为普通人,其所掌握的医学常识有限,不可能对自身疾病的发展及严重程度作出准确的判断,其在疾病初发时,因症状不太严重,其只是回家卧床养病,当晚病情恶化时,其到村卫生室输液治疗,输完液回家后即病危,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法院认为,翟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视同工伤。赣榆人社局认定翟某的死亡不构成工伤,属于理解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应对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认定。

开发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赣榆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判令赣榆区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对翟某死亡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

赣榆区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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