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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化时期农民因工死亡待遇补偿问题

时间:2015-11-26 21:21:00      会员:赵平政   提问时间:2015-11-26 21:21:00
咨询内容:1958年元旦下午、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夏家屯村的东河湾的工地上、红旗招展、全村社员正热火朝天地大搞农田建设。我父亲赵效义同第二生产队十多个社员也在崖下刨土垫地。因阳光照晒一午、崖头有消融崩塌的危险,他作为青年突击队员、又是村里的保管员,那天二队又无其他干部,感到有责任保护大家的安全,于是中间小休过后、不等人们都起来,他抢先到工作面查排险情,就在人们快到崖下时、突然塌方发生了,父亲当场献身,走在前面的王贵山被压在边上、落下了腿残。其他人躲过了一劫,危险消除了,我们也从此家破人亡了。由于天镇县是国家
管理员的回答:你的情况属于我们国家特殊时期特定情况下的事故,现在只能通过信访,由民政部门通过困难补助等方式给予一定的补助。法律途径无法解决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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