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案例 > 案例评析 > 正文
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时间超48小时,能否认定工伤?
作者: 来源:烟台市中院、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5-27 17:11: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7日晚,某公司职工陈某在单位上夜班时身体突感不适,8月17日19时许,陈某前往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左基底节脑出血破入脑室、高血压病3级、2型糖尿病、脑干功能衰竭。8月21日23时25分,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8月22日,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其死亡时间为2018年8月21日23时25分。人社行政部门以“突发疾病后首次就诊时间到死亡时间已超48小时”为由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陈某家属认为陈某在突发疾病后的48小时内已处于“脑死亡”状态,不服人社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陈某家属诉称,陈某在医院抢救33小时后被认定为“脑死亡”,在48小时内脑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庭审期间,法院审查陈某的住院病案,并未发现存在陈某“脑死亡”的相关记载,陈某家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陈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中国成人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操作规范(第二版)》第二部分规定了脑死亡判定操作规范,对医疗机构确认“脑死亡”作了严格的确认程序和实体规范。陈某的住院病案中没有其家属主张的“脑死亡”相关记录,另医院关于陈某的死亡记录中记载“08-21 23:25突发心跳骤停,双侧疃孔散大固定,光反射消失,颈动脉股动脉消失,血压测不出,查心电图直线”。综上,陈某的死亡时间为2018年8月21日23时25分,距突发疾病就医时间已超48小时,人社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典型意义

死亡既是沉痛的生活命题,也是严肃的法律命题。死亡时间的确定应以有权的相关机构或组织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救治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以此作为死亡时间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立法精神。有其他确凿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将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做了放宽性的制度设计,突发疾病死亡实质主因是因个体疾病引发死亡,在适用时不能将条款随意延伸扩大。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pingxi/12051.html
上一篇:突发疾病摔倒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下一篇:国内外均参保的劳动者,在国外发生事故时能否认定为工伤?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