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违法分包,工人受伤后无人赔付
法院判决非劳动关系,工人直接申报工伤仍获认定
律师表示,此举符合相关法律精神,有利于农民工尽早获得工伤赔偿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要想获得工伤赔偿,一般要走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等程序。如果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就很难被认定为工伤。不过,《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在法院判决吕洪文与山东泰安一家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吕洪文直接申报工伤仍获认定。吕洪文今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正在就工伤赔偿数额与建设公司打官司,“希望能尽快拿到赔偿”。
2021年8月,老家在河北省威县农村的吕洪文,到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热力管道改造工程中工作。不幸的是,一个多月后,他在工作时不慎从梯子上坠落,造成跟骨骨折。
据了解,该热力管道改造工程由建设公司承包,此后该公司将工程中的部分内容分包给贾某,贾某实际雇佣吕洪文到工地工作。
在吕洪文住院期间,贾某负担了医疗费等。但在后续工伤赔偿问题上,吕洪文与贾某、建设公司未协商一致,于是他开始走法律渠道维权。
“律师说要工伤维权得先确认劳动关系。”吕洪文说,“2022年3月,我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获得支持。不过后来建设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又判我败诉。”
记者注意到,2022年11月,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吕洪文系贾某招用至建设公司项目所在地务工,由贾某安排工作并进行管理,劳动报酬由贾某个人支付。故吕洪文与建设公司不存在人身、财产和组织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败诉后,我另找了一位律师,这位律师建议我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吕洪文说,今年5月,他的事故伤害被北京市西城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记者从吕洪文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上看到,西城区人社局指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吕洪文的事故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情形,其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建设公司承担。
今年7月,吕洪文的事故伤害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目前,吕洪文正在就工伤赔偿数额与建设公司打官司。
“建筑企业违法分包后,按理说,受伤的劳动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直接提起诉讼,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即便法院受理,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就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无法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在建筑企业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虽然劳动者未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但人社部门仍直接认定工伤,符合相关法律精神,也有利于农民工尽早获得工伤赔偿。”北京市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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