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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未退休继续工作,诉确认劳动关系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8-22 8:47:00    作者:   我要评论

    公民年满六十周岁以上本应在家安享晚年,但却为了生活而继续在工作岗位上劳作,公民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8月12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原告贺青与用人单位某中学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原告贺青于1999年开始在被告某中学处工作,主要从事的是园林护理工作。2012年3月13日,贺青年满七十周岁,某中学见原告年事已高,故通知其离开学校,但是贺青要求某中学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被某中学拒绝了。故贺青向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贺青不服,将某中学起诉到法院。庭审中,原、被告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原告贺青认为,其在学校工作了多年,一直都是兢兢业业,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且在原告年满六十周岁时,被告也未及时为其办理退休工作,过错在于被告,学校应该予以一定的补偿。被告则认为,虽然原告工作多年,但是原告已经七十多岁,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六十周岁,劳动关系早已解除,现在双方之间只是劳务关系,故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付经济补偿款。

  安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自1999年开始在被告处上班,自此双方就建立了长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原告年满六十周岁时,被告并未参照退休的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而是让其继续工作,说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延续,故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来源:中国法院网,www.ft22.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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