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虽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但尚达不到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意义】
姚某生于2015年10月入职重庆某押运公司担任驾驶员。2023年3月,重庆某押运公司就劳动纪律、奖惩制度等文件对包括姚某生在内的公司员工进行了学习培训,明确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不同情形相对应的惩处措施。姚某生学习并签收上述文件后,驾驶公司车辆与易某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部分受损及易某奎与其车上人员冉某光受伤,姚某生与易某奎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重庆某押运公司通知姚某生停岗学习,后于2023年6月以姚某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其与姚某生的劳动合同关系,未向姚某生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姚某生认为重庆某押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遂经仲裁后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请求重庆某押运公司支付姚某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4841.44元。处理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重庆某押运公司支付姚某生赔偿金67988.64元。重庆某押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姚某生在入职重庆某押运公司后,重庆某押运公司组织包括姚某生在内的公司员工学习了公司制定的奖惩制度,制度中详细规定了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负不同责任比例以及事故轻重程度认等情形对应的惩处措施,根据该文件规定,姚某生负事故同等责任,对应的惩处措施并非解除合同,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重庆某押运公司并未核定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姚某生违反劳动纪律并未达到重庆某押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应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重庆某押运公司单方解除与姚某生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人民法院遂判决重庆某押运公司支付姚某生赔偿金67988.64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准确适用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赋予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权利不应被随意使用。本案中重庆某押运公司制定的奖惩制度经过公示并组织员工学习签收,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对劳动纪律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依据其制定的奖惩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姚某生虽然违反了劳动纪律,但其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并未达到奖惩制度中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重庆某押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姚某生赔偿金。本案裁判明确了用人单位享有自主制定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纪律的权利,但权利也应有所限制,不应随意使用,营造了健康有序的就业环境,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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