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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形成劳动关系
作者: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2-20 12:11:00 浏览量:

裁判要旨

非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注重探究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对当事人基于劳动关系而提起的相关诉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王某分别于2012年4月15日、2014年5月1日签订过两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工作职务为副经理,月工资标准为一万元。2018年3月13日,甲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上述期限内,王某作为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加了(2014)皇民一初字1409号及(2016)辽0106民初4283号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甲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16日、2016年11月4日、2016年12月14日、2017年4月29日、2017年5月8日向王某名下银行卡支付人民币30000元、225元、20000元、12000元和50000元。王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甲公司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诉讼劳务费叁万整。已全部结清”。王某于2017年5月9日向甲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崔某与甲公司涂装工程合同二审纠纷一案由王某代理,代理费收取为风险代理。特此说明”。王某起诉要求支付工资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甲公司辩称王某实际上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劳动合同是为了向法院出具证明王某是公司员工。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王某实际上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劳动合同是为了向法院出具证明其公司员工资格。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王某的款项并非工资,而是委托诉讼代理费。故甲公司与王某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认定王某与甲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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