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9〕20号
各服务外包企业:
成都市已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之一,为推动该市服务外包企业积极承接国际业务,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6号)的要求,结合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成都市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部分岗位,直接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其中,对软件设计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和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申请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认定文件及复印件;
4、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岗位说明书;
5、书面劳动合同样本,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
6、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前期执行情况。
三、服务外包企业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窗口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服务外包企业出具书面意见,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工种岗位及人数、实施周期、实行期限、批准机关名称及印鉴等。自受理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之日起法定办结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在对服务外包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并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
服务外包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市、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规定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新申请。
四、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仍需实行的,应当重新申请。服务外包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效期限满后,改按《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六、省劳动保障厅、商务厅将定期开展对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或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过程中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现象的服务外包企业,要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商务局要积极配合做好对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建立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统计报表。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服务外包企业在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本单位《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统计报表》(附件2)纸质件邮寄或直接报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同时发送电子版。
附件(略):1.服务外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2.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统计报表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商 务 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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