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咨询电话:0311-85378335
当前位置: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条例 > 劳动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1 10:56:00    作者:   我要评论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56号)
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二)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30天;
(三)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
(四)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产假98天。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4号)执行);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28日起执行,2017年4月27日废止。
2012年10月19日
 

上一篇: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

下一篇:北京市关于2012年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全站搜索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
版权所有 © 工伤赔偿法律网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及认定办法,精研工伤鉴定、职业病、工伤赔偿标准,让工伤不再是职工的悲剧!
Copyright © 2009-2012 www.ft22.com  冀ICP备06033745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