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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2-7-20 15:09:00    作者:   我要评论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开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汴人社〔2012〕68号

 局机关各科室:

《开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若干规定》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答复、应诉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和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将局机关在行政复议中作为被申请人、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案件。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送达我局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人民法院送达我局的行政诉讼起诉状副本送达地点在局机关的,由局办公室机要人员签收,并自签收之日3日内附签报局法定代表人、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科室的分管领导阅示完毕;情况紧急的由分管领导直接阅示。送达地点不在我局的,由接收人员将相关文书交办公室的机要人员按上述程序报领导阅示。

第五条 业务科室以局机关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坚持“谁做出、谁主张、谁举证”的办理原则。

第六条 案件涉及的业务科室收到领导阅签意见3日内起草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主要内容应包括: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经过、认定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等),具体负责收集整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主动说明相关情况。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调研科应认真分析研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复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并审查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定性和处理是否正确、合法、适当。负责与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联系沟通,从法律层面对复议答复书、诉讼答辩状和证据等材料进行分析。

第八条 案件涉及的业务科室应将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复印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标明页码,在复印件首页上注明“提供复印件共×页,与原件一致”,并注明提供人姓名和日期。相关证据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复印件和复议答复书、诉讼答辩状电子文档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政策法规调研科,逾期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局相关人员具体办理。委托代理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送交相关材料并说明案件情况;

(二)接受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调查,进行证据交换;

(三)参加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领取法律文书;

(四)复议、诉讼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调研科和案件涉及业务科室应分别明确一名同志作为委托代理人人选,经局法定代表人同意并签发授权委托书,必要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因案件需要,委托代理人须到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的,除特殊情况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外,必须准时到场。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在复议、诉讼过程中,发现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应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提请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 局机关应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局机关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可依法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局机关不服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可依法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局机关应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

第十四条 案件办理完毕,相关科室应将结果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第十五条 局相关部门应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的经费、车辆等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政策法规调研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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