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新人社发〔2012〕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我区夏季高温津贴制度自2010年6月建立,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确保企业在高温条件下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在综合考虑我区经济发展、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等情况的基础上,决定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由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6—12元标准发放调整为每人每天按10-20元标准发放。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各地确定的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请于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企业高温津贴支付等有关问题仍按《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71号)要求执行。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四、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总工会
二Ο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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