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调整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高温季节津贴
沪人社就发(2011)4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的精神,现就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发放高温季节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温季节津贴的适用问题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的公益性劳动组织参照《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向从业人员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的经营型劳动组织可以参照《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向从业人员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二、关于高温季节津贴的资金来源
1、“万人就业项目”中“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三支队伍,包括“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就业援助员”以及“社会保险协管员”的高温季节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万人就业项目”各支队伍的高温季节津贴,所需资金从各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其他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高温季节津贴,所需资金从各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或公益性劳动组织结余资金中列支。
3、经营型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高温季节津贴,所需资金由劳动组织自行解决。
三、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对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通知》(沪劳保就〔2007〕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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