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省外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5月4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省外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海南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全省统一提高到100元/天,经批准到省外就医的,可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省外就医食宿费支付标准也为每人100元/天,该标准自5月4日起开始实施,5月4日前已经发生工伤事故但尚未完成报销手续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通知表明,工伤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内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超出停工留薪期(最长2年)后继续住院的,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工伤从业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不享受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省外治疗工伤的,可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乘坐交通工具的报销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乘坐交通工具超出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城市内交通费不列入报销范围。
同时,省外就医食宿费也按规定予以补贴和报销。住宿费用在省财政厅发布的全国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用(含市内交通费)标准为定额每人100元/天。
省外就医食宿费是指工伤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省外治疗工伤,住院之前在当地入住宾馆、饭店或招待所而发生的住宿费用和伙食费用(含市内交通费)。住院之前的等待期(含路途时间)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但一般不超过4天,超出4天的食宿费由个人自理。(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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