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28 10:27:00 浏览量: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
(冀人字﹝2007﹞223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亡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发字[1996]22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31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及伤残等级鉴定的衔接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2006年6月30日前已发生的工伤,未经政府人事部门鉴定的,2008年3月31日之前,一次性报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工伤确认。经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后,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二、已经政府人事部门伤残等级鉴定,2006年7月1日后伤情发生变化的,可直接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复查鉴定伤残等级。
三、经劳动保障部门伤残等级鉴定(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后伤残保健金的标准和发放办法按《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因公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冀人字[2007]161号)执行。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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