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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琼人社规〔2025〕8号)

  来源:海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25-12-24  浏览: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税务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和失业保险处)


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使工伤保险惠及更多特定群体,促进我省工伤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规范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6至12个月岗位实习的学生;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按照《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本办法所称超龄从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超过65周岁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为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持相应的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以及参保人员花名册等,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我省缴纳社会保险费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按照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五条  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办理停止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协议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续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协议期满未办理停保或者协议未续签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动失效,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予以退还。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为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项目和基层快递网点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建筑施工项目和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参考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及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等开展工伤认定,不得要求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确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条  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享受原待遇,不再发放伤残津贴,其中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十一条  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其实习期、见习期、协议期结束后,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继续支付本人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人员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第十三条  按规定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按照双方约定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优化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对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在系统内分别进行标识,根据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用人协议确定参保有效期并录入系统,为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加强与教育、税务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宣传力度,牵头组织好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指导技工院校和见习单位积极为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教育部门指导相关学校积极与实习单位协商,由实习单位为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导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推动落实用人单位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保障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规〔2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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