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河南省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豫社保〔2019〕30号)
发布时间:2026-05-13 浏览:次
河南省社会保障局
关于使用河南省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豫社保〔2019〕3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工伤保险统筹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根据河南省统计局提供的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4148元,请各地按月平均工资5346元核定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工伤职工护理费调整标准,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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