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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人民法院报工伤案例总结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6-03-08  浏览:

1.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再次受伤的可能性分析——重庆五中院判决刘清书等诉荣昌人社局行政确认案(2015年01月15日)

【裁判要旨】

工伤职工于停工留薪期内因再次受伤的,应从其到工作单位的行为是否是“上班”进行分析,进而认定是否属工伤,而不能一概认定在此期间不可能发生工伤事故。


2.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作宽泛理解——贵州高院判决德信电器行诉黔西县政府等行政复议决定案(2015年01月22日)

【裁判要旨】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限制过严。职工只要非因个人原因,为了完成工作而伤亡的,应认定与工作有关。


3.“下班途中”中断的认定——重庆一中院判决雷胜强诉璧山人社局劳动行政确认纠纷案(2015年02月12日)

【裁判要旨】

工伤认定过程中,对“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结合合理路线、合理时间理解。合理路线通常是指从单位到居住地或第一目的地相对合理的路线;合理时间则是指经过合理路线,结合采用的交通工具而计算出的相对合理的时间。


4.见义勇为视同工伤的司法认定——重庆涪陵法院判决志大物业诉涪陵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2015年04月16日)

【裁判要旨】

职工见义勇为旨在排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所面临的紧迫危险,并未超越视同工伤条款的文义射程,亦符合视同工伤制度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导向,故应认定为工伤。


5.提前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江苏盐城中院判决金龙马公司诉建湖县人社局行政确认案(2015年12月03日)

【裁判要旨】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提前10分钟下班,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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