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6-02-28 浏览:次
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张某某、常某某诉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核定案
【案号】(2013)菏行终字第98号
【裁判要旨】
(1)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过程中,应准确把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中“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立法原旨,是否系“主要”需根据工亡职工生前可提供的物质给付在申请人基本生活来源中所占比例来确定,应考虑工亡职工生前提供的供养费用(金钱)和供养帮助(非金钱,如无劳动能力亲属责任田的耕种等)两个层面。
(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其举证责任应以提供“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为限,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则负有核实该证明真实性的义务,否定该证明之效力时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以实现举证责任部分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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