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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单位要一次性赔偿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8-02 08:42:00 浏览量:

        沈阳一企业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非法用工,结果一员工在工作中受重伤,他能得到工伤赔偿吗?2013年8月1日记者从沈河区法院获悉,法院认为非法用工受伤不属工伤,应获得用人单位的一次性赔偿。

  工作受伤    被定工伤

  2010年11月,刘某到沈阳市某铜业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3月12日,刘某在工作时右手中指和无名指被机器割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中环指末节断离。

  刘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刘某右手中环指末节断离为工伤。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撤销     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该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用工,属非法用工,应对非法用工中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给予一次性赔偿。如果公司与刘某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行政单位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沈河区法院判决撤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本报记者周贤忠

  非法用工单位要一次性赔偿

  沈河区法院法官唐玲评析此案认为,本案是一起单位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所引发的工伤认定案件。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的确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但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职工是合法的用工关系。而本案中,该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已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属非法用工,员工如受伤,应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由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如果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此举,可加重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来源:沈阳网,www.ft22.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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