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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用工单位造成死亡事故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3-06-25  浏览:

 【法规标题】关于非法用工单位造成死亡事故的处理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粤劳社函[2004]111号
【发布日期】2012-03-30

【实施日期】2004-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工伤保险
【主题词】死亡事故的处理 英德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非法用工单位造成工伤死亡事故能否进行行政处罚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无营业执照的单位用工属非法用工,不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不能认定其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为工伤;有关事故伤害赔偿问题,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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