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翘班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作者: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2023-12-22 11:21:00 浏览量:

读者来信


前不久,我在上班时接到外地亲戚的电话,说给我带了一些土特产,让我赶去相见。我便提早1小时下班。不料,我骑电动自行车与汽车相撞,造成我小腿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主责。我要求公司为我申报工伤,但公司认为,我上班期间因私事外出而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请问,我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专家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包括3个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即“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


“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认定“上下班途中”既有“合理时间”的要求也有“合理路线”的要求。判断是否“合理时间”的关键之一,在于是否属于正常上下班或者经领导批准提前离开单位或工作场所。


你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距离下班还有1个小时擅自离开公司,且离开公司不是出于下班的目的,而是为了办私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你所受交通事故伤害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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