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6-03-20 浏览:次
一、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或者视为撤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我们认为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劳动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准许撤诉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当人民法院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原告即丧失了再次起诉的条件。如原告再行起诉的,无论其起诉是否还在15天起诉期限内,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或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导致将按撤诉处理的,在人民法院准许撤诉(或按撤诉)裁定还未送达时,申请撤诉的原告反悔,要求撤回申请或要求缴纳诉讼费,即要求继续受理的,而且原告的请求时间仍在15天起诉期间内的,人民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
(3)鉴于劳动争议案件准予撤诉后将使原告丧失再次起诉的权利,故无论是在立案受理阶段,还是在案件审理阶段,承办法官均应向原告释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撤诉、无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4)当法院准许先起诉一方撤诉申请后,另一方可否起诉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法院裁定准许一方当事人撤诉时,另一方仍在起诉的15天期间内的,仍有起诉权,即便法院准予撤诉裁定送达,但仲裁裁决仍然不生效。另一方当事人的起诉期间届满,也不起诉的,则最后一方当事人起诉期间届满日的次日为仲裁裁决的生效日
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起诉的,作为原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因考虑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已对此列为不予准许撤诉的范围,故也就不会产生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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