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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ft22    发布时间:2016-03-18  浏览: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葫芦岛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

辽人社函(2016)8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由1050元调整为1200元。

(二)南票区、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由900元调整为10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由9.8元调整为10.8元。

(二)南票区、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由8.6元调整为9.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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